(2017)皖0822执8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朱才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朱才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8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5780541-2。主要负责人:何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才关,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才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才关的银行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才关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纳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玉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