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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12民初3826号原告:刘某,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勇,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勇、被告胡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偶然相识,于××××年××月××日在江都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系离异后再婚,与被告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殴打。2016年春节后,原告发现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因此离家外出打工,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胡某辩称,原告系离异后,于2014年年底与我通过微信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在江都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陈述与我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6年春节后从我家离开的情况不属实。我在婚前给了原告13万多元,婚后给了原告2.4万元,合计15.5万元,原告与我领证20天左右就要与我离婚,让她将钱返还给我,原告未能支付,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16年5月,我与原告因原告儿子的事情吵架,后原告离家出走,回来后我在原告的手机上发现了她与其他人的暧昧短信。2016年7月18日,我去外蒙打工,原告再次提出离婚,双方仍没有谈成。2017年正月十九,原告去杭州上班,我还送了原告,当时原告没有跟我离婚的事情,我在家一个多月,原告还给我打电话;2017年3月13日,双方还视频聊天;直至2017年3月26日,打电话时原告才提出离婚。现原告要求离婚,则我要求原告返还我至少10万元,否则我不同意离婚,且我本不想离婚,希望原告跟我回去好好过日子。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离异,于2014年年底与被告通过微信相识,××××年××月××日,双方在江都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被告不信任原告等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分歧意见较大致本案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档案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被告不信任原告等家庭生活琐事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不睦。今后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感情的交流与沟通,加强对家庭的责任感,各自克服不足之处,正确处理好共同生活中的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买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月文书附页:(2016)苏1012民初3826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举报投诉方式:宜陵法庭教导员谈海燕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胡买梅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