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李兴武与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600号申请保全人:李兴武,现住为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地址为吉林省。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为吉林省。被申请保全人:刘艳新,现住为辽源市。申请保全人李兴武与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艳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保全人刘艳新持有中国护照,申请保全人李兴武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不准被申请保全人刘艳新出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35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李兴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制被申请保全人刘艳新出境。二、冻结申请保全人和龙市兴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嘉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