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林克有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克有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866号罪犯林克有,男,194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滨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克有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林克有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四月九日作出(2008)滨中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5月12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月23日、2015年1月20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林克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克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六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林克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克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克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