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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杨玲娣、陈友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玲娣,陈友布,陈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杨玲娣,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陈友布,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陈亚芬,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杨玲娣与被执行人陈友布、陈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220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4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300000元,支付利息216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远不足清偿,无车辆、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布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