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恢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洪生与被执行人李宁华、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生,李宁华,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洪生,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李宁华,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于波,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洪生与被执行人李宁华、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洪生于2016年6月2日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宁华的银行存款及公积金账户,冻结款项需在冻结期满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予。待冻结期满需要扣划冻结款项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锦元人民陪审员 卞 涛人民陪审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