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民辖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德州星凯家居有限公司、刘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星凯家居有限公司,刘海斌,刘健,王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辖终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星凯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开发区康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斌,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斌,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健,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利,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上诉人德州星凯家居有限公司、刘海斌因刘健、王福利诉德州星凯家居有限公司、刘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6民初33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德州星凯家居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两名出借人住所地均在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上诉人的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故城县为其经常居住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刘海斌上诉称,本案的起诉主体应为弘强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故本案应由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刘健、王福利在答辩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德州星凯家居有限公司、刘海滨与被上诉人刘健、王福利因《借款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形成诉讼,故本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由借款人与出借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直接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17年7月10日故城县公安局郑口派出所出具的《郑口派出所关于对王福利、刘健开具居住证明情况》证明:刘健、王福利自2012年在河北省××故城县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其中一个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对于当事人是否适格及合同的真实性应在实体审理中查明,作为前置程序的管辖权异议不予以涉及。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跃林审判员 刘俊凯审判员 孙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