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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付效明与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效明,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付效明,女,生于1966年5月13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锦峰,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川1525执142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水富金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收入。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对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在水富金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收入的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