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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瀚与林撑、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瀚,林撑,陈林,杨立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1755号原告:金瀚,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林撑,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陈林,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杨立胜,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金瀚与被告林撑、陈林、杨立胜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林撑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325元;2、被告陈林、杨立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1月30日,被告林撑向原告金瀚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底止。被告陈林、杨立胜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林撑至今分文未还。被告陈林、杨立胜亦未按约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林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金瀚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3325元。二、被告陈林、杨立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林、杨立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撑追偿。若被告林撑、陈林、杨立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990元,由被告林撑、陈林、杨立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刘海赟人民陪审员  俞 瞻人民陪审员  何金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如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