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5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柴某、安阳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柴某,安阳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951号原告:张某,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柴某,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安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安阳某某有限公司、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未在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