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柴某、安阳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柴某,安阳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951号原告:张某,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柴某,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安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安阳某某有限公司、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未在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