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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峰受贿、行贿一案减刑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608号罪犯江峰,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7日作出(2014)原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峰犯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宣判后,2015年3月13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江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在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江峰于2009年在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工作间,为帮助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商承揽工程谋取经济利益,收受建筑商现金20万元,为感谢邓伟峰帮忙承揽工程,分两次送给邓伟峰现金8万元,因工程请客吃饭花费3万元。被告人江峰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9万元定罪。2014年8月11日,其将违纪款全部退出。罪犯江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四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江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江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杨晓平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