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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1224民初3609号原告程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远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93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3月10日,被告因企业生产急用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2分,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因到期无法偿还借款,被告分别于2011年3月10日、2013年3月10日、2016年3月10日为原告续签了借据;2010年5月1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2011年1月22日被告因购买生产资料在原告处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息2分,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因该笔欠款到期未偿还,被告分别于2012年1月22日、2015年1月22日为原告续签了借据;2013年9月1日被告为为恢复生产移地重建在原告处借款4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息2分,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因该笔欠款到期未偿还,被告于2014年10月1日再次续签了欠据;四笔借款本金合计930000元。被告王忠春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忠春欠原告程远春借款本金930000元,此款被告于2017年7月27日前一次性给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王忠春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迎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