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破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景国永、温州强力高压容器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景国永,温州强力高压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破申36号申请人:景国永,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安,浙江南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州强力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区今汇路9号第1幢3楼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69389793X8。法定代表人:邹爱英。申请人景国永以被申请人温州强力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州强力高压容器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现申请人景国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州强力高压容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景国永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景国永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州强力高压容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判员 郑 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千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