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1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450号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社县东升西街17号。法定代表人:曹兆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秀,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生,山西省榆社县人,住榆社县箕城镇北逆流河村西边巷19,榆社县富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周某某,男,山西省榆社县人,住榆社县东顺苑小区5号楼2单元202室。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社县富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榆社县富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郝宁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池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