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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异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常树辉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树辉,北京军众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宫石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异8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常树辉,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军众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4。法定代表人:宫石头,总经理。被申请人:宫石头,男,1952年2月2日出生。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树辉与被执行人北京军众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众传媒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常树辉提出追加宫石头为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常树辉称,军众传媒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宫石头系军众传媒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军众传媒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追加宫石头为被执行人,对军众传媒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军众传媒公司、被申请人宫石头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本院查明,常树辉与军众传媒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日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7144号裁决书:军众传媒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树辉二○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的工资10433.33元。2017年1月11日,常树辉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以(2017)京0118执282号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询,被执行人纳军众传媒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另查,军众传媒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0万元,注册成立于2011年1月31日。2016年5月30日,军众传媒公司股东会形成决定,蔡荣将所持有的股权40万元全部转让给宫石头,宫石头加入军众传媒公司并出任公司经理。2016年月2日,军众传媒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并获核准,军众传媒公司变更股东为宫石头,军众传媒公司为股东宫石头出资40万元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宫石头为军众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军众传媒公司、宫石头送达了异议书副本及传票,军众传媒公司、宫石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宫石头亦未提供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之证据。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军众传媒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宫石头作为军众传媒公司的独资股东,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对军众传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院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宫石头为(2017)京0118执282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宫石头对北京军众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欠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师光东审 判 员  席引路代理审判员  付子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泽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