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03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罗胜生与玉林市晶细锆材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胜生,玉林市晶细锆材料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3民初730号原告:罗胜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玉林市福绵区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玉林市晶细锆材料厂。法人代表:邵贵生。原告罗胜生与被告玉林市晶细锆材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罗胜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胜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胜生撤诉。审判员  覃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