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罗胜生与玉林市晶细锆材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胜生,玉林市晶细锆材料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3民初730号原告:罗胜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玉林市福绵区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玉林市晶细锆材料厂。法人代表:邵贵生。原告罗胜生与被告玉林市晶细锆材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罗胜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胜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胜生撤诉。审判员 覃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