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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鲜桃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298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鲜桃,男,1981年4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垫江县。因吸毒,2017年6月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6月2日被抓获,同年6月1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3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7月14日由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28日3时许,被告人鲜桃采取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位于垫江县桂溪街道西欧花园,盗得被害人廖某放于客厅的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台以及手提包中的现金231元。事后,被告人鲜桃以300元的价格将笔记本电脑变卖给朋友胡某;以550元的价格将平板电脑变卖给朋友欧某。经垫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及平板电脑共价值1100元。2017年6月2日,被告人鲜桃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笔记本电脑及平板电脑已追回并返发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鲜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鲜桃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鲜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二、责令被告人鲜桃退赔廖某的经济损失2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燚书 记 员 刘鑫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