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丽、武汉市江南印刷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武汉市江南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南印刷厂,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132号。法定代表人:罗福祥,厂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南印刷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南印刷厂向申请执行人张丽清偿借款本金52万元、利息574249.62元、截至2013年3月20日止的息907874.03元,合计2002123.65元。二、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2816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22652元。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南印刷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南印刷厂价值2047891.6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