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天长市谷丰粮食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天长市谷丰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富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堂红,王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6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芜湖市。负责人:陈凌云,行长。被执行人天长市谷丰粮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王明山,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富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法定代表人:陈金桃,董事长。被执行人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焦有升,职务不详。被执行人王堂红,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王明山,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徽省天长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07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774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德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山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