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乐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乐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773号被执行人:蔡乐和,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执行人蔡乐和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浙11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7年2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其罚金未予缴纳及赃款未予退出,本院刑庭于2017年4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蔡乐和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YEPEN牌)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7120元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陈某6420元、江美仙70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股权、车辆等财产信息,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并予以扣划外,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尚在服刑,去松阳司法局了解得知其一直以来均以诈骗为生,家中也无其他家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子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