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振与被告贺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贺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574号原告刘振,男,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告贺灵,男,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了原告刘振与被告贺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振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贺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撤回对被告贺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振承担。审 判 员 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