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马丽与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马丽,市民。被执行人: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方元村。法定代表人:梁开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马丽申请执行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文水县支行营业部;账号:04612101040011468)。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世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