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执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南元角分商贸有限公司与濮阳市耀方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元角分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耀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02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元角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被执行人:濮阳市耀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皇甫路交叉口。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元角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濮阳市耀方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豫0902民初46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负责将豫J436**号、豫JN35**号、豫JS35**号、豫JGZ1**号车于三日内交付给原告,交付前的违章由被告承担。被告并与三个月内将该四辆车过户给原告指定的车主名下。该四辆车过户后。视为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剩余330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付清原告。如果被告不能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一辆车支付10000元违约金。如果330000元到期未履行,按月利率10‰自2016年5月13日起计算利息支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由原告承担2000元,由被告承担44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两辆轿车经查去向不明,公司账户仅余已被查封的1185.59元。在向申请人河南元角分商贸有限公司反馈情况后,河南元角分商贸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告知法律后果后河南元角分商贸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捷审判员 刘宗立审判员 张衍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