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戎松庆、俞燕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戎松庆,俞燕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686号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与海川大道交汇处***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9945549XY。法定代表人:张祖国,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维堃,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戎松庆,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俞燕钧,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慈溪市。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戎松庆、俞燕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审 判 员 岑央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梦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