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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崔顺海与刘君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顺海,刘君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663号原告:崔顺海,男,汉族,1954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君丰,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清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