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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2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夏成双与欧知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成双,欧知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成双,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欧知有,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中区清晖路156号二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5791710B。法定代表人:朱丹。原告夏成双与被告欧知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及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21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欧知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欧知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直接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72761.2元,被执行人欧知有未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佛山市范围内的有关银行、不动产、国土、工商、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欧知有银行存款1930.13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欧知有在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46×××73账户、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01×××24(期限从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4月16日,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否则,续冻期满,被冻结的银行存款将依法自动解除冻结);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欧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国土、不动产、车辆等。另外,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调查,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欧知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执行人员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为74691.33元,未执行标的238649.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2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徐伟健执行员  梁群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