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民终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吉林蓝萱物流有限公司与王金国、梁永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蓝萱物流有限公司,王金国,梁永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50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蓝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靖宇县老二参场。法定代表人:齐立红,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杰,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金国,住吉林省靖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莉君,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梁永刚,住吉林省靖宇县。上诉人吉林蓝萱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金国、梁永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蓝萱物流有限公司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吉林蓝萱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蓝萱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吉林蓝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华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代理审判员 闫 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毕 凝—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