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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8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赛芬与梁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赛芬,梁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8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赛芬,女,1964年9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梁春梅,女,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381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赛芬申请执行梁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赛芬申请执行的标的32000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4600元,评估费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本院依法对梁春梅所有位于昆明市五华区上庄村红云路旁天骄北麓15幢1单元25层2505号的房产(房权证号为:昆明市字第2013230**号)予以评估拍卖,经二次流拍后,保留价为6384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非经拍卖程序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或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梁春梅所有位于昆明市五华区上庄村红云路旁天骄北麓15幢1单元25层2505号的房产(房权证号为:昆明市字第2013230**号,土地证号为:昆五个国用(2014)第0000076**号),以保留价638460元抵偿给申请人赛芬。二、涉及该房的银行贷款和其他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三、申请执行人赛芬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坤审判员 李学界审判员 安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德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