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诉杨金宇抢夺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264号移送机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金宇,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刑庭于2017年3月向本庭移送杨金宇抢夺罪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杨金宇在系统中无身份证号,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7)黑0202执26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