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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海洲街道卡吉妮皮草行与海宁市海洲街道何慧英皮草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海洲街道卡吉妮皮草行,海宁市海洲街道何慧英皮草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3281号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卡吉妮皮草行,住所地,海宁市海宁中国皮革城H座(六期)五楼永胜路**号。经营者:胡海斌,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海洲街道世纪公寓*幢*单元***室。被告:海宁市海洲街道何慧英皮草行,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路**号*楼**号。经营者:何慧英,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海洲街道奥林公寓*幢****室。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卡吉妮皮草行与被告海宁市海洲街道何慧英皮草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卡吉妮皮草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卡吉妮皮草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2元,减半收取1331元,由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卡吉妮皮草行负担。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