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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和兴钢铁经贸有限公司、张新莲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和兴钢铁经贸有限公司,张新莲,潍坊贸丰钢材有限公司,李学军,王玉梅,潍坊亿科经贸有限公司,梁磊,潍坊鑫盛翔经贸有限公司,郭延宏,冯燕,潍坊原嘉经贸有限公司,高志江,贺金娥,潍坊时利和经贸有限公司,孙青萍,潍坊盛坤经贸有限公司,吴高波,杨金凤,潍坊三昱经贸有限公司,李金山,高雪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772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申请人:潍坊和兴钢铁经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新莲。被申请人:潍坊贸丰钢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学军。被申请人:王玉梅。被申请人:潍坊亿科经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梁磊。被申请人:潍坊鑫盛翔经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郭延宏。被申请人:冯燕。。被申请人:潍坊原嘉经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志江。被申请人:贺金娥。被申请人:潍坊时利和经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孙青萍。被申请人:潍坊盛坤经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高波。被申请人:杨金凤。被申请人:潍坊三昱经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金山。被申请人:高雪云。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和兴钢铁经贸有限公司、张新莲、潍坊贸丰钢材有限公司、李学军、王玉梅、潍坊亿科经贸有限公司、梁磊、潍坊鑫盛翔经贸有限公司、郭延宏、冯燕、潍坊原嘉经贸有限公司、高志江、贺金娥、潍坊时利和经贸有限公司、孙青萍、潍坊盛坤经贸有限公司、吴高波、杨金凤、潍坊三昱经贸有限公司、李金山、高雪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和兴钢铁经贸有限公司、张新莲、潍坊贸丰钢材有限公司、李学军、王玉梅、潍坊亿科经贸有限公司、梁磊、潍坊鑫盛翔经贸有限公司、郭延宏、冯燕、潍坊原嘉经贸有限公司、高志江、贺金娥、潍坊时利和经贸有限公司、孙青萍、潍坊盛坤经贸有限公司、吴高波、杨金凤、潍坊三昱经贸有限公司、李金山、高雪云银行存款666905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66905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商文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