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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英柱与张金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柱,张金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615号原告:张英柱,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张金瑞,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告张英柱与被告张金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张英柱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证据充分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英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张英柱承担。审 判 长  佟永胜审 判 员  白晓成人民陪审员  白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五 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