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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钟声抢劫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刑初435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声,男,1975年7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住浏阳市。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1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11月被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7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赌博,2002年3月被浏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5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陈花琳,浏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7]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声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钟声及其辩护人陈花琳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部分事实均有异议,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声及其辩护人陈花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钟声窜至本市淮川街道某路某号某楼,掰开防盗窗进入赖某家中,欲实施盗窃,被恰逢回家的陈某、赖某夫妇发现。赖某用手抓住被告人钟声的手臂,被告人钟声用力甩开,陈某、赖某夫妇协力对被告人钟声进行抓捕,被告人钟声用脚踹赖某,最终被控制住并移交公安机关。该院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交了被告人钟声的供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钟声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犯罪未遂,且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声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有异议,辩称被告人钟声没有抗拒抓捕,没有使用暴力,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盗窃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钟声窜至本市淮川街道办事处某路某号某楼,从天台用手强行掰开防盗窗进入居民赖某家中,意图实施盗窃,被恰逢回家的赖某发现,被告人钟声先是顶住房门不让赖某进门,赖某大声呼喊其丈夫名字,要其丈夫快来。被告人钟声见赖某呼喊,便突然打开房门冲出去,但被赖某用手扯住手臂不让他跑,被告人钟声用力甩开赖某。随后赖某的丈夫陈某亦赶到现场,两人协力将被告人钟声摁倒在地,陈某控制被告人钟声的上半身,赖某则用脚夹住被告人钟声的腿,被告人钟声反抗,用脚踢赖某,最终被控制住。赖某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钟声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钟声的弟弟钟某代其更换了被害人赖某家被撬的防盗窗,赖某对被告人钟声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赖某于2017年5月2日20时16分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在家中抓住一名入室盗窃的小偷,浏阳市公安局于次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2.被告人钟声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钟声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前科情况,现实表现情况。3.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浏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3日18时40分至19时10分对赖某位于本市淮川街道办事处某路某号某楼的住宅进行现场勘验,中心现场位于住宅二楼,进入二楼客厅,客厅南侧有一防盗窗被撬,提取工痕(照片提取)。阳台西北角摆放空调外机,外机上见可疑鞋印(照片提取)。4.现场照片及提取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及公安从现场拍照提取的鞋印,被告人钟声指认现场的情况。5.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钟声于2017年5月2日20时许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6.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钟声的弟弟钟某代其更换了被害人赖某家被撬的防盗窗,赖某对被告人钟声的行为表示谅解。7.被害人赖某陈述,证明2017年5月2日20时许,其在楼下吃完晚饭准备回家,拿钥匙开门的时候发现门锁打开了却无法推开房门,就猛的推了一下,从门缝里发现一个人影顶着房门不让她进去,她意识到家里来贼了,就大声喊其丈夫名字,叫他快来。那名小偷见她叫人,就突然将门一打开,从房间里冲出来,吓她一跳。她看见小偷想从过道那扇天台门逃跑,她立马跟上去一把扯住小偷手臂,拉着他不让他跑。小偷就挣扎想甩开她,但是他尝试开了几下天台那扇门,没有打开。这时候她丈夫来了,朝小偷扑过去,小偷被她丈夫扑倒,她也被拉倒在地。然后他们两个人合力将小偷摁倒在地。丈夫控制他上半身,她则用双脚夹住小偷的腿,那么小偷反抗想逃跑,他就用脚踹她,她胸口被踹了一脚,脚也被踹了几下。她见他反抗很激烈,就对小偷讲“你不要再踢了,如果你踢伤了我,事情只会更严重。”小偷听了反抗就没那么激烈了,然后他们就打电话报警,警察来了之后将小偷带走了。小偷是从阳台掰开防盗窗进入室内的。家里没有丢失任何东西。8.被害人陈某陈述,证明2017年5月2日晚上20时许,他老婆上楼回家拿东西,她上去后没多久,就听到她十分慌张着急的喊其名字,叫他快上楼去。他以为出了什么事,于是急忙跑上去。看见他妻子在房内抓着那个小偷的手臂,拼命拉着小偷,他也上去帮忙抓小偷。那名小偷则用手想甩开他们,企图从房间通往天台的那扇门逃跑。他老婆被小偷甩倒在地上,他老婆坐在地上用脚夹住小偷的腿,小偷就用脚去踹他老婆,他上前就抱住小偷,用手扼住小偷的颈部,最后他和老婆将小偷摁到了地上。控制了小偷以后,他老婆就打电话报警。警察来了将小偷带回派出所了。他老婆被小偷踢了几脚,没什么事情了。小偷是通过掰弯窗户防盗窗然后钻进房间里的。家里没有东西被盗。9.被告人钟声的供述,被告人钟声在侦查阶段一共作过4次供述,均一致供述:2017年5月2日晚18点,其从家中吃完饭出来,又犯了盗窃的心瘾,想去偷点东西。走到河边的时候,发现有栋居民楼单元门没上锁,于是进入那栋楼寻找适合盗窃的房子。走到天台上,发现不远的地方一户人家在天台上搭了一个棚,旁边就有一间房。其用手掰防盗窗左下角,掰了几下将几根铝合金棍子掰弯,将窗户推开,钻到房间里。当时天完全黑了,他用手机当电筒在房间里找值钱的东西。正好听到开锁的声音,然后房子的女主人推门进来。他第一反应就是过去推门,不想让她进来,女主人见推不开门就知道房里有人,就喊她丈夫快上来。他想如果从窗户估计来不及,就干脆从正门口往外跑,他将门一扯开,准备冲出去跑走,那名女房主抓住他手不让他跑,他用力甩开了。刚跑到楼道口,女的丈夫来了,他们两个人一齐拖住他,合力将他摁在地上,然后他们打电话报警,他就被带回派出所了。他还没有偷到东西,户主就回来了。另,被告人钟声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到:他准备盗窃时,听到开门声,就去开门,一个女的进门抓住他的手,他就甩开往外跑,在楼梯间被女子和她男子(即丈夫)按在地上被抓获了。他们抓他的时候,他用脚一顿乱踢,不知道踢了谁。被告人钟声庭审中供述:首先赖某抓着他的时候,他想甩开跑掉。后来陈某也来了,他们合力将他摁在地上,陈某抓着他的手反扣在背后时,他拼命挣扎,在此过程中踢到了赖某。10.辨认笔录,证明陈某辨认出进入家中盗窃的小偷为被告人钟声。以上证据,被告人钟声及其辩护人对被告人钟声供述及被害人赖某、陈某陈述均有异议,辩称被告人钟声的供述应以其当庭供述的为准;被害人赖某、陈某陈述的细节有相互矛盾的地方,故两人陈述不属实;对其余证据均无异议。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钟声庭审供认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均属实,且供述的案发经过能与被害人赖某、陈某陈述基本吻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本案事实,故合议庭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上证据均予以确认。被告人钟声的辩护人当庭向法庭提交2份证据:1.谅解书,拟证明被告人钟声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被告人钟声家有老父亲及未成年儿子需赡养、抚养。上述证据,公诉人认为,对于谅解书,因系当庭提交,如经法庭核查属实,可对被告人钟声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常住人口登记卡,与本案无关,不应认定。合议庭休庭后立即与被害人赖某取得联系,电话核实谅解书的情况,经被害人赖某本人确认,谅解书情况属实。合议庭认为,谅解书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相关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常住人口登记卡,因与本案定罪量刑没有关联,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声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声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没有抗拒抓捕,没有使用暴力,该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钟声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害人赖某对被告人钟声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粟 畅人民陪审员  肖先达人民陪审员  吉朝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