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育斌与黄炫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育斌,黄炫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368号申请执行人:郭育斌,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黄炫伟,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告郭育斌与被告黄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黄炫伟向原告郭育斌返还借款本金79088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6年1月13日~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黄炫伟向原告郭育斌支付补偿款56000元、违约金20000元;本案受理费12799元,由原告郭育斌负担356元,被告黄炫伟负担124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郭育斌负担139元,被告黄炫伟负担4861元。被告黄炫伟负担的上述受理费12443元、财产保全费4861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郭育斌支付。因被执行人黄炫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834167.7元,执行费为107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炫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黄炫伟名下有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花语街44号402房,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在上述房产中所占的份额,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在上述房产中所占的份额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33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叶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