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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祝小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永利,祝小国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669号自诉人祝永利,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人祝小国,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自诉人祝永利以被告人祝小国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祝永利与祝小国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祝永利自愿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本案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祝永利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原继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淑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