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郑天喜、张景云与郑少军、张俊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天喜,张景云,郑少军,张俊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594号原告:郑天喜,又名苏天喜,男,生于1940年11月29日,汉族,高中文化。原告:张景云,女,生于1945年5月14日,汉族,高中文化。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峰,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信义,男,生于1962年10月11日,农民。被告:郑少军,男,生于1970年1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被告:张俊玲,女,生于1977年7月2日,回族,高中文化。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良,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天喜、张景云与被告郑少军、张俊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天喜、张景云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天喜、张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天喜、张景云负担。审判员 王建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希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