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裕凯、洪雪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裕凯,洪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周裕凯,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洪雪海,男,1979年6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周裕凯与被执行人洪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浙K×××××号汽车已被我院查封,并向交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现以上车辆予以扣留,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3月15日;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无相关登记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截止2017年7月25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不明,实物无法扣押,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