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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志东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09号罪犯张志东,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厦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90225.6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定罪量刑以及处理作案刀具、车辆、车牌和驳回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其中的第十六项判决,改判该犯共同连带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54096元,扣除同案犯家属代为提交的赔偿款人民币399000元,还应连带赔偿人民币555096元。其刑期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志东于2015年7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计分1860分,兑现表扬3个。本次缴纳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志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及其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20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