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罗祥敏与王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祥敏,王明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448号原告:罗祥敏,住甘肃省天水市。被告:王明勇,住甘肃省清水县。原告罗祥敏与被告王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祥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5元,由原告罗祥敏负担。审判员 辛朝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子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