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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罗祥敏与王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祥敏,王明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448号原告:罗祥敏,住甘肃省天水市。被告:王明勇,住甘肃省清水县。原告罗祥敏与被告王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祥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5元,由原告罗祥敏负担。审判员  辛朝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子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