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94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石炳芝、聊城继东华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炳芝,聊城继东华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郑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949之一号申请执行人石炳芝,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聊城继东华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先锋办事处什方院。被执行人郑继东,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南门里居委会。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聊城继东华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郑继东名下银行存款16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