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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许某、陈某等与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陈某1,陈某2,刘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1771号原告:许某,住会宁县。原告:陈某1,住会宁县。原告:陈某2,住会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1978年4月10出生。原告许某、陈某1、陈某2与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许某、陈某1、陈某2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某、陈某1、陈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许某、陈某1、陈某2负担。审判员周洪英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