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晓君与夏明德、北镇市常兴葡萄贸易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君,夏明德,北镇市常兴葡萄贸易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君,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运输胡同,身份证号:210782196307050221。被执行人:夏明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阜南县焦坡镇王楼村121-1号,身份证号:342127196812205435。被执行人:北镇市常兴葡萄贸易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常兴店镇常兴村。法定代表人:孟德柱,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君与被执行人夏明德、北镇市常兴葡萄贸易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