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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9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超、李培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李培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917-1号申请人:杨超,男,1989年1月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培照,女,1984年9月29日生,汉族。原告杨超与被告李培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培照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培照银行存款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文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