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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南京消防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消防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5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消防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马祥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忠初,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法定代表人:尹向东,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0213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效法律文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执行费6321元已收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