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振凯与张文社、石家庄诺金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凯,张文社,石家庄诺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507号原告:刘振凯,男,193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张文社,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被告:石家庄诺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南环路六巷17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6号。原告刘振凯诉被告张文社、石家庄诺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伤情未愈,未做鉴定,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振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思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