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聂飞燕与孔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飞燕,孔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113号申请执行人聂飞燕被执行人孔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飞燕与被执行人孔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孔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建军给付申请执行人聂飞燕案件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代为履行义务人刘艳于2017年9月30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聂飞燕借款25000元及受理费1300元,现因给付期限未到,申请执行人聂飞燕于2017年7月26日向我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