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468号被拘留人:被执行人张英,女,1961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际委与被执行人张英、顾卓明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英、顾卓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英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