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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10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守霞、李士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霞,李士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10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守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士金,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11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士金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李士金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