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爱琴、蒋茁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琴,蒋茁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爱琴,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蒋茁苗,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爱琴与被执行人蒋茁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爱琴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蒋茁苗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爱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602执5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张 芹审 判 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