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卫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留芳与张光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留芳,张光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卫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张留芳,女,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委托代理人吴秀华,女,卫辉市铭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光吉,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留芳诉被告张光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提出撤回对张光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光吉的起诉。审 判 长  靖胜忠审 判 员  郭庆梅陪 审 员  宋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振秀 关注公众号“”